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采供中心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6月三分公司需采购螺杆压缩机2台套询比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4   浏览次数:

贵公司: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6三分公司需采购螺杆压缩机2台套,详见下表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螺杆压缩机

吸气量:≥600m3/min;吸气温度:≤40℃;排气温度:≤90℃;吸气压力:0.09-0.1MPa(绝压);排气压力:0.42-0.46MPa(绝压),介质:二氧化碳气。滑动轴承;迷宫+碳环密封

台套

2


详见技术规范书

2

合计






 

交货期:                               执行标准:                     

付款方式:                            质保期:                    

备注    技术联系:鹿福15252301167   

 

 

 

 

 

 

 

 

 

 

 

 

 

 

 

 

 

 

报价须知:

1、请贵单位于20256月2310:03点前将报价文件上传至1688网站https://jsjsyh.go.1688.com,上述网站没有注册会员的单位请将报价文件盖章后截止时间前扫描发至采供中心专用接收邮箱syjscgzx@163.com,邮件标题格式如下:物资名称+采购员+报价单位)报价文件必须详细注明所报价产品型号规格、交货期、单价、总价(13%增值税的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货费、保险费、指导安装费、调试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

2、评审步骤:首先进行资格审查(详见附件一);其次进行符合性审查;最后进行评审(详见附件二)。

3、合同主要条款见附件合同主要条款

4、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5、报价单位报价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五)

6、我公司付款方式:详见合同

7、所有报价文件必须盖章上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联系人:谢旭东

联系电话:13852384822

 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1号       邮  编:223200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采供中心

                                                      

2025年 61

 

 

 

 

 

 

 

 

 

 

 

附件一:资格审查程序

(一)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各报价单位只有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后,方可参加商务标的评审。

    (二)评委按下表所列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对各投选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

序号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具体内容

备注

1

1)资质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为制造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必须具有单机吸气量:≥600m3/min;气温度:≤40℃;排气温度:≤90℃;吸气压力:0.09-0.1MPa(绝压);排气压力:0.42-0.46MPa(绝压)二氧化碳气螺杆式压缩机组设计、制造的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具有相应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

1. 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2. 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

 

所有报价人均需提供

2

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所有报价人均需提供

3

财务要求:提供连续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份不足的,提供成立以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将被否决:①有否定意见、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②资产负债率高于80%(含);③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

提供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所有报价人均需提供

4

投标人(投标设备)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单机吸气量:≥600m3/min;气温度:≤40℃;排气温度:≤90℃;吸气压力:0.09-0.1MPa(绝压);排气压力:0.42-0.46MPa(绝压)介质二氧化碳气螺杆式压缩机组成功使用满一年及以上业绩个。(提供合同的主要内容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标的、主要内容、签约日期、主要技术内容、盖章页等)。所有证明材料应能反应上述评审因素(如合同无法反应上述评审要素,可以额外提供验收报告、技术协议、用户证明函等其它有效的第三方证明文件)。

附发票清单明细,所提供发票必须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提供查验,如无法查验,则视为不合格业绩)。

所有报价人均需提供

5

投选人的信誉及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重大安全事故。

提供加盖投选人公章的承诺书、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所有报价人均需提供

6

上传盖章的报价单


所有报价人均需提供

注:1、本次询价,报价人必须对询价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否则,询价人不予接受。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注:以上材料必须提供,否则将导致废标。

 

 

 

 

附件二、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

本次询价,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详细评审,并采取打分的方法衡量报价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打分,并根据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详细评标办法如下:

3.1报价价格的合理性,主要对报价价格进行评价(满分80分)

  当合格投标人数量<5家时,以所有合格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作为评标基准价;当5合格投标人数量<7家时,以去除一个最高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的90%作为评标基准价,当合格投标人数量≥7家时,以去除两个最高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的90%作为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低于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80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减0.5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处理) 

3.2 商务评分部分(满分10分)

3.2.1财务状况(满分1.5分):

(一)根据投标人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金额由大至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0.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 20%递减,最低分为0分,平均净利润金额为负值的得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其报表和合并报表,以其报表为准,如仅有合并报表导致无法拆分投标人的相关数据,按照0分处理。审计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按照0分处理。)

(二)、根据投标人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值0.5分,50%~70%(含)得标准分值的50%,70%以上的为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其报表和合并报表,以其报表为准,如仅有合并报表导致无法拆分投标人的相关数据,按照0分处理。审计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按照0分处理。)

(三)、根据投标人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至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0.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分为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其报表和合并报表,以其报表为准,如仅有合并报表导致无法拆分投标人的相关数据,按照0分处理。审计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按照0分处理。)

3.2.2企业信誉(满分1分):  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连续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纳税信用A级评价证书的得标准分值1分,取得过两次的得标准分值的50%,取得过一次的得标准分值的25%,没有或无效的为0分。(网上公示的,须提供截图和查询网址)

 3.2.3企业规模(满分1.5分)

  (一)、根据投标人上年度纳税总金额由大至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0.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分为0分。(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 单、对账单等判定,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未提供的为0分,纳税额为0或为负值时得0分)

(二)、根据投标人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总额由大至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0.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分为0分,平均净资产总额为负值的得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其报表和合并报表,以其报表为准,如仅有合并报表导致无法拆分投标人的相关数据,按照0分处理。审计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按照0分处理。)

(三)、根据投标人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由大至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0.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分为0分,平均资产总额为负值的得0分。(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数据为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其报表和合并报表,以其报表为准,如仅有合并报表导致无法拆分投标人的相关数据,按照0分处理。审计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按照0分处理。) 

  3.2.4投标材料的业绩(满分6分)

投标人自2020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的单机吸气量:≥600m3/min;气温度:≤40℃;排气温度:≤90℃;吸气压力:0.09-0.1MPa(绝压);排气压力:0.42-0.46MPa(绝压)二氧化碳螺杆式压缩机组成功供货台套数业绩进行打分。基准业绩=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供的最高合计供货台套数业绩业绩得分=供货台套数业绩/基准业绩×标准分值。标准分值为6分。

提供合同的主要内容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标的、主要内容、签约日期、主要技术内容、盖章页等)和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附发票清单明细,一个合同列一个发票清单明细,所提供发票必须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和项目调试验收合格单或其他可证明设备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复印件所需材料缺一不予认可所有证明材料应能反应上述评审因素(如合同无法反应上述评审要素,可以额外提供验收报告、技术协议、用户证明函等其它有效的第三方证明文件)。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供货内容及技术参数,否则视为未提供。 

3.3  技术评分部分(满分10分)

3.3.1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满分5):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设计效率由高至低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分为0

3.3.2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满分5分:

(一)维修响应:根据投标人承诺的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完成维修、更换或提供备机等服务的时间进行评审,维修响应时间综合最优的得标准分值0.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 递减,最低分为0分。三分之二以上技术专家认为承诺不合理的为0分。

(二)备品备件支持:根据过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过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报价清单详见第六章“六、分项报价表”表5)合计金额由低至高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3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得0分。备品备件报价不全或三分之二以上技术专家认为报价不合理的为0分。

(三)、根据投标人承诺的过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保证供应时间由长至短排序,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值1.5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0%递减,最低分为0分。

4、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利益的报价文件,询价单位和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废标,并拒绝提供任何解释。

5、报价单必须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视为无效报价)。  

附件三: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 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 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 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 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 (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 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 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 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 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 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

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 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 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x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 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 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 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 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 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 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 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 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 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 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 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 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就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压缩机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螺杆压缩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的设计、制造、供应、服务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均具有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有说法不一,以排列在前为准:

(一)本合同书及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技术协议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五)投标须知

(六)招标补充通知

(七)投标书澄清

(八)投标书(含投标函、报价表、投标方案等)

(九)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

(一)标的物:

(二)型号规格、数量;

二、技术及质量要求:

三、合同价格

(一)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二)本合同价格为含13%增值税的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货费、保险费、指导安装费、调试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

四、付款规定:

款项可采取银行汇票、承兑或电汇承付方式结算。

(一)合同生效后内买方收到卖方开出的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全部设备运至买方现场并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168小时后)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计人民币万元(元整)。

(二)全部设备制造完毕,货到买方现场经初验全部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 计人民币万元(元整);且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

(三)全部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安全连续运行168小时全部验收合格或货到买方现场12个月因买方原因未安装调试,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万元(元整)。

(四)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质保期为全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168小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全部设备交货后24个月,以先到者为准),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无息)。有质量问题时,买方暂扣质保金直至卖方修复好设备缺陷并赔偿买方经济损失;有质量问题,一次性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合同总价的2.5%以上时或累计经济损失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买方不予支付质保金,卖方同时须承担修复好设备的责任,如质保金不能弥补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还应继续赔偿买方经济损失。

五、交货期、交货地点和安装调试期:

(一)本合同设备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6个月交付首台螺杆压缩机组,首台机组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交付第二台螺杆压缩机组.

(二)运输方式:卖方送货上门;运费由卖方承担,到达交货地点后负责卸货,由买方提供协助。

(三)卖方必须在买方书面形式通知后48小时内上门进行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按照买方项目安装施工要求与买方项目部工程组签订安装施工安全、环保、质量管理协议书。如逾期不上门进行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的,视为延期交付,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四)收货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五)合同履行地: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六、买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在合同交货期内,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督促卖方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二)为了便于了解(本合同产品)的制造情况,在制造过程中,卖方在项目试验前一周内应当通知买方,买方有权派员参加有关项目试验。

(三)卖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四)在(本合同产品)制造过程中,买方根据需要有权派人到制造现场监造,包括材质、牌号、供应商、外协方等。

(五)在(本合同产品)制造后期,买方有权派人到卖方现场,以便熟悉掌握有关组装工艺,卖方需提供有关方便。

(六)如因买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则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七、卖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卖方应按合同中明确的(本合同产品)供货范围,详细技术要求及供货资料,保质保量按期供货。

(二)卖方所供的(本合同产品),必须是确保整体性能优质的设备,并保证全部设备质量和性能。

(三)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资料和图纸,并对其正确、可靠、成套、完整、清晰负责。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

(四)卖方所供设备应切实做到不合格、不配套的设备不准出厂。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因缺陷、制造、调试、材料、技术服务等问题产生故障,卖方应在48小时内负责修复或更换全新的符合质量合格要求的(修复或更换的部分质保期重新计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买方全部损失,如48小时内不能负责修复或更换全新的符合质量合格要求的设备,买方有权退货,卖方退还已付全部费用及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买方全部损失。质保期后,卖方负责维修,维修及配件均以最优惠的价格供应。

(五)卖方所供(本合同产品)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如因包装不善所产生的缺损,卖方在确保交货期的前提下负责更换及补供,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六)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若因运输途中造成产品缺损时,卖方应及时増供缺损件,且交货期不予顺延。

(七)本合同质量保证期限为:本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168小时全部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全部设备交货后24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在质保期内,卖方对设备质量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卖方承担。

(八)货物交付(指卖方将全部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现场初验全部合格并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安全运行168小时全部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给买方前的保险由卖方负责,保险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及运输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如交付给买方前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货物、设施损失损坏及人员伤亡等事故,责任由卖方承担。

(九)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八、设备验收:

(一)为确保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性能及成套性,出厂前须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或试验(买方有权参与出厂检验),确保设备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所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且保证任何第三方不得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此类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卖方并保证其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如在产品的合格使用期内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安全问题均由卖方承担责任,给第三人和买方造成损失、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初步检验为开箱检验,开箱检验包括对产品的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外观质量、出厂日期、随机抽样检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检验,且开箱检验合格不代表买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瑕疵的认可,初步检验合格后,货物的保管责任及货物的损坏或缺失等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启封、开箱初步检验时,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得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买方可单独开箱清点,缺损件应由卖方负责。买方的检验确认并不免除卖方因提供的设备质量瑕疵而承担的责任。若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且交货时间不予顺延。

(三)买方有权在本合同设备质保期内对本合同设备质量提出异议。

九、包装要求:

(一)卖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产品的包装,应标明收货单位、到站名称、箱号、毛重、外形尺寸等,如有特殊要求应标明记号。

(二)卖方在装箱时应有严格按照装箱清单装箱。

(三)包装标准:

按照技术条件标准进行包装。

十、违约责任:

(一)卖方应按本合同按期交付全部产品,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产品延迟交付,每延迟一天,卖方按每天(此处填写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赔偿买方损失。如卖方延迟交付超过2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能弥补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还应继续赔偿买方经济损失。如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应当立刻通知买方。如延期30天,经双方协商无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已付合同款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在外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其运行指标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扣除质保金。一项以上(含一项)运行指标超过技术协议规定的最大偏离值,卖方免费检修整改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三)卖方每延期一天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总价的0.6%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此处填写:不超过交货期三分之一的天数)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且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

(四)卖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即构成违约,买方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五)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无故擅自更改本合同内容,应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方面产生的纠纷,双方在本合同中未有约定的,均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合同修改:

买卖双方对合同正文、附件中的技术协议或其它附件条文需进行修改补充时,在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书,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即为生效。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后即为生效。

(二)本合同正文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

(三)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买方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附件五:报价单位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单位需按照下列格式顺序制作报价文件,并加盖公章)

1、报价单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牌号

商标

材质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2、按照附件二“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内容依次提供相关材料。

3、技术/商务偏离表。(如有偏离,需提供下表。如无偏离或未提供偏离表,则视同为完全响应询价函

(报价文件与询价函的偏离)

 

序号

询价函

报价文件

 

条目号

技术/商务条款

条目号

技术/商务条款





































 

报价人承诺:除上表中的偏差外,完全响应询价函的其他条款。

 

 

                                      报价人全称(盖章):                                     

 

                                     日期:       

4、按评分标准和办法中要求的技术业绩、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要求按顺序提交材料。

5、报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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